作者:张丽
日前,绥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王瑞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提出的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公开道歉等诉求均得到法庭支持,当庭宣判,并获得社会的好评,赢得群众的口碑。
“一体化”联合办案
2022年,秦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使用禁用方式捕捞河鱼65.54公斤,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针对秦某某捕捞河鱼数量触目的案情,该院启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在办理该起刑事案件时及时将公益诉讼线索进行内部移送,不仅依法对其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还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向法院起诉。
“人性化”能动履职
该院聘请邵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专家对秦某某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评估,要恢复其行为导致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将达62918.4元。但在办案中,检察官通过到秦某某家中走访了解到,秦某某不仅家庭经济困难,而且压力较大、负担较重,根本无力承担全部生态修复费用,仅仅追求法律层面的惩戒,不仅会影响执行效果,也无法确保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及时到位。综合案件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及秦某家庭的特殊性,经过多次与法院、案发地游家村村委及秦某某协商,该院主动探索公益诉讼“劳务代偿”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拟定责令秦某某在其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购买鱼苗,督促其在绥宁县巫水河段增殖放流,还责令其在巫水河段义务巡河为期一年,并进行公益宣传,由游家村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
“公开化”阳光检务
鉴于“劳务代偿”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的新颖性、可行性和实效性问题,该院对秦某某公益诉讼案组织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等社会人士对“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方式进行论证,各界代表围绕劳务代偿的内容、时间、日常监管以及未履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全面讨论与研判,一致认为“劳务代偿”充分考虑到了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符合生态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检察为民的情怀,既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
“多元化”办案质效
法庭上,秦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公开向社会致歉,并保证将义务巡河与公益宣传的“劳务代偿”执行到位,努力确保受损生态修复补偿到位。该院在办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运用多方的智慧和力量,积极探索新的办案模式、监督方式和工作举措,首次对公益损害人适用“劳务代偿”,让“捕鱼人”变身“护鱼人”,让检察为民的温度与情怀升华,让天理、国法与人情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