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为失业人员在面临失业困境时提供的一份温暖保障和支持。然而,近年来,失业保险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破坏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公正。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打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现向全县参保单位、参保人告知失业保险反欺诈相关知识,全民参与,共同抵制骗保行为。
01
权利篇
一、哪些参保人可以申领失业金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主要享受何种待遇
(一)每月定期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申请失业代缴大龄人员养老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02
义务篇
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我们每一个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一、用人单位应做到
1.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据实将本单位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停保)原因等准确录入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系统。
3.配合监管,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发现员工存在骗保嫌疑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同时,企业自身也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保行为。
二、参保人应做到
1.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和材料。
2.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若出现以下停领情形之一,申请人或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应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含代缴职工基本医疗费用和代缴大龄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待遇)。
03
法律责任篇
骗保绝不是一件小事,一旦被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欺诈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还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受到联合惩戒。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规定对应的解释明确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还会面临被约谈追偿、行政罚款、移交税务核查处理、移交公安部门等后果。
04
警示案例
1.虚构劳动关系:企业通过虚构员工劳动关系,为不存在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短期缴纳失业保险,以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操纵单位社保账户,将与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调入单位参保,随即又以非自愿离职的名义为参保人停保,参保人以此骗领失业保险待遇,黄某某从中收取手续费。经查,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违法为62名不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人员骗领失业保险待遇,涉及金额近80万元。2023年4月,黄某某被公安部门抓获,后被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虚假申报解除劳动关系信息:企业不如实填报税务系统减员(失业)原因,或者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致使参保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邹某为某公司社保专员,2017年3月和2020年4月,在其未离职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先后两次为本人办理停保手续,将停保原因填报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章,虚构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1.29万元,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骗保后,邹某退回涉案金额1.29万元。2022年9月5日,法院判决: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应停领未如实告知:参保人已重新就业、服兵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2019年1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电话举报,某酒店员工胡某疑似在就业的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核查,发现胡某于2018年5月到2019年1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2018年7月,胡某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时未如实告知重新就业的情况,涉嫌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当地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胡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05
温馨提示
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温馨提醒您:
1.不要心存侥幸。近年来依托大数据比对、系统预警检测等,参保人只要重新参保缴费、重新就业的关联信息即可实时传送社保监管系统。
2.不要觉得中断领取就会吃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已核定但未领取完的期限不会作废,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
3.切莫以身试法。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切莫贪图眼前利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伸手必被捉。
如您对失业保险政策有什么疑问,可致电咨询:0762-8808272,办公地点:东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1016窗口。
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5月
END
,时长03:35
,时长02:15
,时长04:59
,时长01:08
供稿: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责编:魏风兰
二审:修硕 李雪男
三审:曾科 黄世军
--------------------------------------
东源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
微信号:dongyuanfabu
东源发布邮箱:
dyfbyx@163.com
欢迎来稿
长按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