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物流公司未签合同,但负责区域3家快递公司的派件工作,这样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员与某物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快递员小陈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3年2月,小陈到某物流公司从事快递派件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物流公司没有为小陈缴纳社保,而是以公司的名义代为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根据工作安排,物流公司告知小陈下载相应软件,为小陈申请相应工号、密码,并邀请小陈进入相关工作的微信群、钉钉群,工作群中有相关开会通知和其他工作安排通知。派件所需通讯工具由小陈提供,所需车辆及扫描快递条形码的工业手机向物流公司租借。每天派件前,小陈须到物流公司处打卡,派件完成后则不用再打卡。小陈的月薪(即派费)由派件数量及派件单价决定,派费一部分由快递公司直付,一部分由物流公司支付。小陈的保险费、车辆充电费和工业手机费均在小陈的派费中扣除。
2023年4月10日,小陈发生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陈遂向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驳回小陈的请求。小陈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物流公司自2023年2月23日至4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陈的工作情形看,派件工作具有新业态劳动用工的灵活性。小陈从事快递员派件工作过程,对物流公司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首先,小陈每天派件前须到物流公司打卡,领件后进行派送。小陈的工作内容由物流公司安排,其自身没有派件接单时间及数量的自主权,派送时间也必须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其次,小陈每月的薪酬由派件数量及派件单价决定,该计件价格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均由物流公司决定通知小陈,小陈对该计费及支付方式没有否决及改变的权利。第三,小陈必须遵守物流公司要求的考勤等工作规则及劳动纪律,否则要接受物流公司的处罚。综合可认定物流公司对小陈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院遂依法判决小陈于2023年2月23日至4月10日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随着零工经济平台蓬勃发展,无固定办公场所、工作由系统分配且管理者形象较为模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逐渐扩大。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根据劳动关系要素、客观用工事实,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对此,法官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新业态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及时敦促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规范用工方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实质上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缴纳社会保险,以降低不规范用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