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规范,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办法》提出,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办法》提出,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应当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按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围挡、公示牌,工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道路硬底化;配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设置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
对于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居民装修垃圾,《办法》规定,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按相关规定做好围蔽和覆盖措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村(居)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按相关规定做好围蔽和覆盖措施。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垃圾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未能及时清除的,由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