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秩序,近日,我市印发《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是指茶叶鲜叶产自我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在保护区域内按照标准加工生产,品质达到标准要求的茶。
《办法》明确,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潮安区凤凰镇、文祠镇、登塘镇、赤凤镇、归湖镇、古巷镇、凤塘镇、万峰林场和枫溪镇云步草岚武、槐山岗区;饶平县浮滨镇、钱东镇、樟溪镇、浮山镇、汤溪镇、三饶镇、联饶镇、新圩镇、新丰镇、饶洋镇、上饶镇、建饶镇、高堂镇、新塘镇和东山镇;湘桥区桥东街道、意溪镇、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等我市现辖行政区域内的30个镇、茶区。
在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方面,《办法》提出,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的经营者,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凤凰单丛(枞)茶”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办法》明确,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种植和加工必须符合标准及配套技术标准的要求,茶园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法定环境要求,并做好茶园管理及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进货时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及配套技术标准,产品包装标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
《办法》指出,如有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将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茶叶产品上使用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茶叶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茶叶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此外,根据《办法》,成立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并积极开展部门间和区域间协作,健全执法协同机制,加强执法部门间的联动保护和协同执法,形成在生产地、销售地、流通地和网络销售平台联动查处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
《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