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致经营主体
(一)严格依法备案: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务必在开展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关键事项发生变更,需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二)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资金存管账户,并按规定比例将预收资金存入资金存管账户,严禁违法挪用、占用存管资金,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资金使用透明、合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规范合同条款:与消费者签订购卡协议时,使用规范、清晰、易懂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设置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尤其要对预付卡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四)全面信息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等,为消费者提供的购卡凭证上,应清晰注明卡号、金额、使用规则、有效期限等关键信息。
(五)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杜绝设置霸王条款,及时响应并处理消费者合理的退卡、换卡要求,坚决杜绝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六)法律责任: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致广大消费者
(一)理性办卡:办卡前充分考虑自身实际需求和消费能力,避免因冲动消费办理大量预付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谨慎选择: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商家办卡,可通过查询商家的经营状况、消费者评价等方式了解商家信誉。
(三)看清条款:要求与商家签署购卡协议并认真阅读,特别关注预付卡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对不合理条款要提出修改意见,切勿盲目签字。
(四)留存凭证:妥善保管购卡凭证、消费记录、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以便日后发生纠纷需要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
(五)及时维权:如遭遇商家拒绝履行承诺、擅自变更服务内容、关门停业等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要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商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762-3332346。
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我局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将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
1.备案部门及投诉电话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河源市源城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14日
附件1:
备案部门:源城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地址:源城区公园路43号)
投诉电话:0762-3332346
附件2:
扫码下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