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潮府函〔2025〕38号),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2025年3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
二、从2025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灵活缴存登记业务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
三、存量缴存人缴存基数低于1750元的,无需按照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缴存基数仍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候2025年7月进行调整。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