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防控,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违规燃放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和污染事件发生,营造文明健康、安全环保、欢乐祥和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湘桥区、潮安区枫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除下列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磷溪镇除东厢堤东溪段(磷溪镇埔涵村至后洋堤村下埔洲)背水坡堤脚线至韩江水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二)官塘镇;(三)铁铺镇。饶平县从2025年1月28日至2月13日止(即从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正月十六日止),在县城区楚巷、下市、红光、石埕、南门、西门、联光、新合及河南(以建设路两侧为界)九个社区,饶平大桥至东溪水闸两岸、黄冈大道--公园大道--水关桥--建设路--饶平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饶平大桥上游区域、东溪水闸下游区域、饶平大道西侧区域、黄冈大道北侧区域、公园大道东侧为限燃区域,限燃时间为凌晨1时至凌晨6时。
二、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必须从有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严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私设摊点、网上销售(互联网或微信、抖音、QQ等平台销售)、“一证多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五、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危运车辆、驾驶员、押运员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严禁使用普通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六、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邮寄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等方式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七、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凡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12350(应急管理部门)、12328(交通运输部门)、12315(市场监管部门)、020-12305(邮政管理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潮州市公安局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潮州市应急管理局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潮州市邮政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