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维持原判结果,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构成严重瑕疵,判令业主黄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拖欠物业费。
案件回放
累计拖欠物业费4000余元
物业公司把业主告了
2019年11月,黄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2020年12月,黄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的交纳起始时间、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然而,自2022年2月1日起,黄先生开始拖欠物业费,至2023年6月30日已累计拖欠4814.4元,物业公司遂将黄先生诉至揭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等。
对此,黄先生抗辩称,物业公司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对小区的维护管理不到位,存在公共设施维护不及时、小区环境卫生差等问题,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黄先生主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依法可以减免物业服务费的情形。鉴于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仅是在某些项目服务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有待进一步改善,物业公司应进一步同整个小区业主进行协商解决。黄先生以物业服务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不利于小区物业的整体管理,对其他按时交纳费用的业主也不公平。因此,黄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此外,黄先生提供的证据反映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服务瑕疵,其并非无故不缴纳物业费,故对于物业公司要求黄先生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黄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814.4元。
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和谐良好小区环境
物业公司与业主需相融共生
法官介绍,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公共性的特点,关系到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营造和谐良好的小区物业环境,是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的共同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时,业主可以选择合法合理的维权方式,如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沟通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物业公司也应主动自我检查服务情况,征询业主的意见,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以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出现严重问题时,业主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