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一批新规新政正式实施,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第一次系统地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检查程序与要求、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检查结果处理、附则。
相关阅读:https://mp.weixin.qq.com/s/sj64n_2rskVgYlLiyb__CQ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不仅实现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规定的系统更新,也解答了相关药材跨省使用等业界关注的问题。
相关阅读:https://mp.weixin.qq.com/s/Rzl7En9pcmnyXSD-1S_z6w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等2个条目。
相关阅读:https://mp.weixin.qq.com/s/POB3u5wgqe9YtnfsnBgA3Q
11月1日起,对创新药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上市许可申请提供受理靠前服务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联合发布通知表示,经请示国家药监局同意,2024年11月1日起,对创新药以及经沟通交流确认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的品种上市许可申请提供受理靠前服务。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可就受理相关问题向上述中心提出受理靠前服务申请。在每周三的受理靠前服务面对面公开日,上述中心将集中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相关阅读:https://mp.weixin.qq.com/s/xA3g0VRRCQDFQft_QLXyPw
素材来源:“中国医药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整理:广东药监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