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感觉有效果,但吃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这才想起来检查包装信息。”近日,购买到无证减肥药的小超(化名)将销售者诉至榕城区人民法院,主张10倍赔偿。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超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实际销售者另有其人
案件追加第二被告
2023年底,小超通过微信向网友谢某购买了1780元的减肥药。服用一段时间后,小超把身体不适的情况告知谢某,却得到“身体不适属于正常现象”的回复。之后,小超及其朋友发现,该减肥药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成分列表等内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小超遂将谢某起诉至榕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9580元。
法院接到案件后,发现原告小超远在四川,便先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到涉案减肥药是由另一个商家林某直接发货给小超,谢某认为自己只是“中间商”,实际销售者也应承担责任。为更好地解决该宗纠纷,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把住在山东的林某追加为第二被告。
法院组织线上调解万元赔款当庭到账
办案团队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第二被告林某后,向被告谢某和林某释明违法经营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二被告均同意小超主张的“十倍”赔偿,但二被告对各自应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于是,办案团队就赔偿款项再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最终,原告小超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1.2万元,被告方也对各自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3名当事人在不同的省份,于是,一场连接广东、四川和山东的网上调解在榕城区人民法院展开——“庭前,法庭通过电话进行调解,二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赔偿款项共计12000元,原告也已同意该调解意见,原告是否还有补充?”
“同意二被告的调解意见,请二被告当庭支付。” 原告方说。
二被告同时表示马上支付。
……
“再次询问原告,是否已经收到被告谢某支付的2500元?收到被告林某支付的9500元?”
“均已收到。”
至此,一场涉及3个地方、跨越几千公里的纠纷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