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公布两起城市执法典型案例
以案为鉴
提醒广大群众
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潮州市城管执法局在湘桥区意东三路周边检查一建筑工程项目时,发现现场建筑材料、废料混为一体,建筑垃圾未分类且未及时清运。
未及时分类并清运的建筑垃圾堆成小山
经调查确认,系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工地拆除过程中未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量约30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城市建筑管理规定>》,属于从重裁量档次。潮州市城管执法局责令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将未清运的建筑垃圾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做好分类清运,并处罚款人民币48000元。
整改完成后的空地
此外,近日潮州市城管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湘桥区城西街道前街村一餐饮店门前的人行步道,被擅自挖掘并安装排污管道,挖掘面积5.2米×1.8米,共计9.36平方米。
经调查确认,以上擅自挖掘人行步道并安装排污管道的行为是该餐饮店负责人陆某所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属于一般裁量档次。潮州市城管执法局责令该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挖掘的人行步道,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据统计,今年潮州市城管执法局已提级查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件8宗,累计处罚金额8.9万元。
潮州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大巡查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影响城市环境的违法行为,助力打造更加美丽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