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改的《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下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修改立足本地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对相关立法程序、机制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推动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提高我市立法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条例》修改完善设区的市立法相关规定。一是将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事项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基层治理”。二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探索开展协同立法,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三是进一步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地方立法中得到充分落实。
自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以来,我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结合本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截至2024年8月底,我市共制定通过地方性法规20部,通过与立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21件。多项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如开创全国地方戏曲保护协同立法先河,制定全国设区市第一部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制定全省第一部古茶树保护条例、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