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潮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潮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东省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多次研究部署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措施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绿美潮州”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向纵深。此次《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具体举措。
我市生物多样保护的立法
填补了法律规定空白
据了解,我国虽然已经加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但目前国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方面尚属空白,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几部法律、行政法规。在省地方立法的层面,目前国内只有少数的省份,出台了省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科科长黄伟锐介绍,此次市人大常委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主要是把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整理,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同时,也参考了我国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这是全省设区市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省内地方立法空白,将为我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的法规提供有益参考。
《条例》共32条
根据我市生物多样性特点进行立法
潮州是一座山水之城,生态禀赋良好,孕育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据调查,目前全市拥有陆生野生动物约28目94科285种,陆生野生植物约197科701属1184种,其中既有南亚松、杉木、三尖杉等多样丰富的植被,也有中华穿山甲、韩江鼋、花鳗鲡等潮州特有珍稀野生动物。
与此同时,潮州生物多样性的脆弱性十分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依然严峻,主要存在人为因素干扰、外来物种入侵、监测条件欠缺等问题,如开垦、城市扩张挤占生态空间,外来有害物种白花鬼针草、红火蚁入侵等,进而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亟待寻求解决方案。
新出台的《条例》共32条,内容根据潮州生物多样性丰富且脆弱的特点,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别从监督管理、保护名录、生态修复、惠益共享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立法,充分突出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
《条例》内容结合实际
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水平
生物多样性自身的层次性和多元化特点,要求开展保护工作应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建立完善的部门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是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
据了解,《条例》确立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综合监管与各职能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编制、建立机制、本底调查、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同时,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惩罚机制,规定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惩治、损害赔偿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责任。
开展有效调查、监测,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条例》针对生物多样性资源底数不清问题,规定相关部门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监测等工作,并在调查的基础上,评估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程度以及综合价值,制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种质资源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等名录。同时,《条例》规定要整理分析数据信息,建立生物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觉性和参与度。
《条例》突出本地特色,专门对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一是要对中华穿山甲、韩江鼋、花鳗、中华鬣羚、潮州莸、潮州越橘等一批特有珍稀野生动植物实施重点保护。二是要构建野生动物生态廊道,保障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连通性。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韩江流域、黄冈河流域、凤凰山、桑浦山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条例》坚持保护与利用协调兼顾的原则,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百千万工程”的融合,助力乡村振兴,规定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促进特有经济作物、农作物、林木、花卉、畜、禽、鱼等乡土优良品种及其种质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