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未来还有无限可能,为人父母,要做好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动增进与孩子的沟通联系……”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怠于履行主体责任,先后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要求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助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一宗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小杰(化名,未成年)为逞强耍横,无故生非,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吴燕琴通过调查小杰的成长生活经历,发现小杰父母离异,跟随奶奶生活,作为监护人的父亲则长期在外务工,忙于生计,对小杰的成长缺乏关心与教育,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在一定程度导致了小杰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普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向小杰的监护人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监管和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此外,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小林(化名,未成年)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他人的摩托车上路,经过路况复杂的村道时没能及时降低行驶速度,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老人蔡某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林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蔡某住院治疗38天。因小林及其监护人未及时向蔡某赔偿相关损失,蔡某将小林及其监护人、摩托车主和为摩托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承办法官黄暹彪的主持调解下,各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约定除由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金额以外,小林的监护人还需赔偿蔡某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
鉴于小林父母具有对小林成长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未进行正确引导和有效矫正、并放任其无证驾驶摩托车等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情形,普宁法院向小林父母分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他们对小林严加管教、给予正确的人生引导。
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后,小杰、小林的监护人均表示自己深刻认识到了家长监护失责的问题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坚决表态今后一定要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义务,重视家庭教育与孩子的品德培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普宁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让“依法带娃”成为家庭必修课,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融入办案日常。今年来,普宁法院已随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4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1份,对案件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9人次,有效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为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下一步,普宁法院将继续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源头治理,完善多方联动治理机制,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将惩戒和帮教相结合,与家庭、学校、社会同向发力,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