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设施是车辆、行人
安全有序通行的重要保障
故意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或损坏后逃逸的
公安机关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近日,榕城区某湖边路发生一起车辆撞坏道路隔离护栏杆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在榕城区道安办的牵头下,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联合迅速开展排查处置工作。
2024年8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车辆和驾驶员詹某斌(男,普宁市人)传唤到案配合调查。经查,7月28日2时7分许,詹某斌驾驶一辆普通客车行驶至某湖边路时,碰撞到路边右侧隔离护栏杆,造成护栏杆损坏,事后詹某斌驾车逃离现场。
目前,交警部门已对违法人员詹某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损坏的护栏杆经有关部门估价并已修复,詹某斌已赔偿相关维修费用。
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37条第三项之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