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化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坚持源头和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处理效果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对一类具有相似理化性质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它的来源包括天然源和人为源。天然源包括森林、草原、海洋等植物排放;人为源可分为固定源和移动源两大类。固定源包括化石燃料和秸秆、木材的燃烧,石油化工、炼钢、炼焦等工业过程的排放。移动源包括机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排放。
广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环保管理 郭长景 :
VOCs 中文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我国标准主要基于能否参与光化学反应来定性, 就是“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据介绍,比较常见的“挥发性有机物”有日常食用的食醋中包含的醋酸,可挥发进入空气;酒类饮品含有的酒精、香水中含有各种各样的植物提炼或化学合成的芳香性化合物、精油类物质等,家庭装修和家具等释放的室内空气污染物,例如甲醛、苯、甲苯等都属于VOCs。
广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环保管理 郭长景 :
广东石化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VOCs污染防治坚持源头和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一是源头和过程控制方面,对容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导入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废气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二是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方面,根据VOCs的浓度、气量等不同性质,分别采用吸收、吸附、冷、焚烧等技术。
目前,广东石化各项VOCs污染防治设施投用正常,经定期检测,处理效果达到了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