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毁坏他人财物,不止需要赔钱,更可能会赔上“自由”。普宁一男子杜某因自家商铺门口常被停放车辆,心中不满,多次损坏他人的小轿车。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杜某拘役5个月,并没收弹弓、弹珠、剪刀、橡皮筋等作案工具。
杜某是普宁市流沙北街道某村人,在该村拥有一商铺,并将其出租。2022年2月起至8月期间的夜间,杜某先后看到3被害人的小轿车停放在上述商铺门口,心生不满,遂故意对小轿车进行破坏。其中,2月24日、3月12日凌晨,杜某使用自己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弹弓、钢珠,分别对被害人李某、沈某的丰田小轿车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部位进行击打,致上述两辆汽车玻璃、车盖损坏。经认定,李某车辆的市场损失中间价格为1500元,沈某车辆的市场损失中间价格为1800元。8月28日凌晨,杜某使用自己事先准备的折叠式剪刀对被害人陈某轿车的轮胎进行破坏,致该车四条轮胎损坏。经认定,轮胎被毁坏估价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经赔偿3名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些行为均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杜某先后3次故意毁坏他人小轿车,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
随着城市车辆保有量日益增加,车辆停车一时占道、挡道情况时有发生,广大市民如确需他人挪车可通过联系车主、拨打挪车热线,或者向公安交警部门求助解决。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方式泄愤,既不理智,也不可取,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律。如遇到类似矛盾纠纷时,请广大市民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妥善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