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合法经营,却借着“客运企业长途班线班车联合经营部”“动态组”的名义,非法打着“汽总执法队”的旗号,暴力打压同行,强迫乘客购票“换车”,最终变成恶势力“车霸”。经惠来县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方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4名成员分别领刑7年10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回放
“车霸”横行霸道,企图垄断长途客运
被告人方某原系惠来某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其承包运营3辆惠来县至广州市的长途大巴车。方某为获得其名下大巴车运营的黄金时段,纠集他人拦截、恐吓、殴打、非法拘禁其他客运竞争对手,非法抢占客源,打压、排挤其他客运同行。
2019年12月25日,惠来某汽车运输总公司与惠来县某有限公司合作联营,成立“惠来县客运企业长途班线班车联合经营部”,同日成立联合经营部动态组,由被告人方某任副组长,被告人胡某、胡某军、吴某水等10余名成员组成。
动态组成立后,方某组织、安排动态组成员,非法打着“汽总执法队”的旗号,采用暴力与软暴力相兼的手段,多次在惠来县地界,甚至跨县区域进行非法执法、拦截围堵非联合经营部的大巴车等车辆,非法抢占客源,强迫恐吓乘客必须到其指定的站点购票乘车,迫使除联合经营部外的运营车辆退出惠来县长途客运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纠集被告人胡某、胡某军、吴某水等人组成较为固定且目的明确的犯罪组织,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汽总执法队”等名义,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惠来县辖区及周边市县的交通客运市场和运输行业中,有组织地实施了多次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方某为首要分子,胡某、胡某军、吴某水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惠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方某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方某、胡某、胡某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难逃法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方某等人是否应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官介绍,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本案中,方某负责组织、策划、指挥违法犯罪活动,胡某、胡某军、吴某水明知方某领导的“汽总执法队”实施犯罪活动,仍接受方某的领导、管理、指挥,方某等人有组织的实施多次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难逃法网!”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在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方面进一步明确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该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还明确规定了各行业部门的预防治理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涉案单位和个人的保障措施、各类法律责任等,为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