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黄克生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祝婷婷、张静、魏丹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并进行宣判。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部分被害人无法联系,现采取公告方式将本案判决情况及有关事项向被害人告知如下:
被告人黄克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祝婷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魏丹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责令被告人黄克生、祝婷婷、张静、魏丹平以各自参与额为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7,901,884.34元,按被害人损失比例发还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本判决结果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本案判决生效后,本院将依程序将各被告人所判处财产刑及退赔部分移送执行。请被害人及时将个人身份证实材料(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签名确认的银行账号寄送本院刑二庭(联系方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法治路129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吴书记员收,联系电话0663-8212413)。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