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交通违法者,不管逃到天涯海角
蜀黍都会将其“捕”回!
不信?那就接着往下瞧
1月14日17时30分,在S233省道彩塘镇和平货运站前路段,胡某武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武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驾车逃逸。
潮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立即启动工作预案,大队领导靠前指挥、事故中队全员参与奋战19小时,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通过现场走访、视频侦查,于1月15日在彩塘镇一纸版厂将其抓获。
目前,违法人员辜某伟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叁仟元,行政拘留二十日。
逃逸事件有多恶劣?
或许,撞上的那一刻是失误
而逃跑的那一刻就变成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蜀黍再次提醒广大市民
车辆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
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
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