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当庭履行全部货款,原告申请撤诉,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2021年7月,吐某前往阿克苏某农机有限公司分期购买了一台拖拉机,设备单价106000元,首付交纳36000后,尾款双方约定于2022年5月15日之前全部结清,若未按期支付,吐某愿承担设备款总额20%的违约金。
2022年5月约定期限届满后,经阿克苏某农机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后仍未支付,2024年10月阿克苏某农机有限公司将吐某诉至拜城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着较好的调解基础,本着从源头解决矛盾纠纷的原则,且考虑到原被告暂时不在拜城,先通过电话沟通,通知开庭时间的同时将双方的诉求转达彼此,并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庭审当日,吐某带着案款参加庭审,原告也自愿放弃违约金,吐某当庭支付货款,双方一手交发票、一手交钱,阿克苏某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该起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得到圆满解决,实现了矛盾纠纷解决和案款履行到位的双重法治效果。
该案件的顺利解决,不仅帮助当事人化解了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还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了“立、审、调、执”一体化的办案理念,节约了司法资源,修复了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
下一步,拜城法院将继续贯穿到办案过程中,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式,不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力争让每一起司法案件都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石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