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城法院成功调解六起因收购番茄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3月2日,李某等六名原告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签订了“加工用机采番茄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等6名原告年度内种植机采番茄由被告某食品公司收购,并约定番茄标准、单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李某等6名原告种植了5900亩机采番茄。到了收购的时间,被告应当在2024年7月底就开始收购番茄,但因被告开机加工的时间较晚,导致所有农户的番茄均延后采收及收购。在采收的过程中,因被告番茄收割机器数量不足,导致机采番茄收割缓慢,大量番茄腐烂在地里。被告安排的运输车辆安排不及时导致番茄收割机器闲置,番茄无法进行收割。同时,因厂房机器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收购的番茄不能及时生产加工,最终致使番茄不能进行收割。被告在实际收购中,通过多扣除杂质、降低单价、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收番茄等方式,损害农户的利益,且已收购的番茄也没有按约定支付番茄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某食品公司支付原告番茄款8922799元,赔偿各项损失4407000元,以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保全申请费、诉责险保险费等。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明晰纠纷事实情况后,从企业良性循环和全力护航乡村振兴角度出发,针对矛盾纠纷的焦点,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并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与当事人耐心讲解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前支付李某等6名原告番茄原料款8955799元,同时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给予李某等6名原告每亩地100元的补偿,共计59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保全申请费、诉责保险费。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不再代扣代付李某等6名原告因采收番茄产生的原料拉运费、采收机采收费、地租、水电费、农资费等各项费用,由李某等6名原告自行向第三方支付。
下一步,拜城法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将涉农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前沿,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通讯员:石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