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69条。此次修订基于原《条例》基本框架,新增了有关“道路运输安全”“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的章节,将“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与新增的“出租汽车”合并调整为“道路旅客运输”。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明确了管理职能。《条例》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对《条例》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名称调整为“道路运输服务机构”,将其行政职能分别划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二是调整了管理范围。根据全省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调整和道路运输发展实际,明确适用范围为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增加了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内容,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责任主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方面内容,强化农村客运公益属性,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推动农村客运发展,并要求建立城乡公交、城际公交运营线路会商机制,提高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增加了新业态发展相关内容,将网约车、网络货运分别纳入道路客运、道路货运经营范围。三是优化了审批管理权限。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汽车租赁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制。四是更加突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单独设“道路运输安全”章,明确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突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也是此次《条例》修订的显明特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