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场、公园附近本来应该是件开心事,早上、傍晚散步锻炼都方便。可实际上却成了糟心事。因为总有人在广场、公园开高音响音量来跳广场舞、唱K。
日前,就有市民向中山人大投诉东升镇政府旁边的文化广场,有几拨人每天晚上都在唱歌,声音超大。希望有关部门合理管制。
网友“缘分前世已注定”留言:
东升镇政府旁边的文化广场,本来是想吃了晚饭出去散散步,休闲一下,减轻一天工作的劳累,可是有几拨人唱歌鬼哭狼嚎,声音超大。希望有关部门合理管制,不会唱无所谓,别那么大声,还给市民一个真正休闲去处。
收到投诉后,8月7日晚东升公安分局民警前往东升镇鱼水情广场了解情况,到场后发现有7支舞蹈队伍(广场舞、拉丁舞、迪斯科等)利用大分贝的音响在跳舞。民警针对音响音量过大,干扰附近居民生活的问题,对舞蹈队伍的7位领队进行了约谈,并给予了口头警告,要求其在带领舞蹈队伍跳舞期间要尽量调低音量,切勿扰乱附近居民的生活。
下一步,辖区派出所将加强对上述区域的巡逻、检查,对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舞蹈队伍,将对其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种扰民噪音扰民现象,不仅出现在东升镇鱼水情广场,类似的情况在逸仙湖、兴中园、得能湖以及很多小区里都有出现。本来唱唱歌、跳跳广场舞是件好事,但总有人不顾他人感受将音响音量放大,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违者或会被罚1000元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依照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ー)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素材来源:中山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