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教体局对《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拟定了《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询意见时间至6月19日。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几处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涉及到收费的主要包括生均补助、教师工资等,标准均比原办法稍有上调。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中山市辖区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稳定,具有公益性质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含镇区政府举办、村集体举办和其他单位举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生均补助:
原办法:
经认定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可获得由镇财政给予的生均定额补助经费。按照在读符合条件的幼儿为基数,2016年300元/人·年,2017年400元/人·年,2018年500元/人·年享受财政补助。若部分镇区已对相关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更高标准的生均补助,则按照较高的标准执行。
征求意见:
补助标准: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财政给予生均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人?年。
补助对象:在中山市就读的本市户籍幼儿;合法监护人在中山市内居住和工作并购买社保半年以上的本省外市和外省户籍幼儿;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
保教费用:
原办法:
公办园保教费按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民办园严格收费备案制度,且不超过同等级公办性质幼儿园标准的15%(各镇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同时要求收费相对稳定(一般3年内不变)。
征求意见:
保教费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公办园严格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同等级自收自支公办性质幼儿园标准的20%,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年),按要求保持稳定。
新开办的公办园若因办园时间短、投入资金大、办园档次高,又尚未取得幼儿园等级资格的公办幼儿园,可按原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提出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由市教育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发改部门审定。各镇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向上浮动不超过20%。
教职工待遇:
原办法:
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的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幼儿园保教费收入比例不低于55%,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且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需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为全体教职工购买社保。
征求意见:
在保障待遇上,需要配足符合资质的各类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比例不低于65%,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