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兰州施行新修改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网讯 新修订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日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出台的《条例》将立足解决物业管理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从立法的目的、适用的范围、主管部门的职责、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作出规定;对推动物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安定、百姓福祉。据兰州市住建局副局长臧海峰介绍,2016年7月1日施行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较好作用。但是,随着上位法的变化和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出现了内容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等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此次新修改的《条例》还将与《民法典》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衔接;对突发事件的物业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完善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记者了解到,新修改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在对突发事件的物业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街道社区和物业公司联动,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物业管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尤为凸显。因此,增加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删除了原《条例》关于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和解除程序。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责,增加了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补助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财务审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及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相关要求,经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并结合实际,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从事有污染、扰民和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